商標近似判定標準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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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對於“相關公眾”的概念,《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係的其他經營者。”

商標近似判定標準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8

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對於“相關公眾”的概念,《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係的其他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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