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商標侵權後的損失賠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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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進行商標侵權後的損失賠償評估?

如何進行商標侵權後的損失賠償評估?

法律經濟分析方法的意義在於它強調法與經濟的聯繫,這種聯繫不僅是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的一般哲學聯繫,它更着重從分析經濟法律的結構和運行中體現和適應經濟規律,使法律更好地確保市場主體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有效地市場交換.

1、法律經濟學者認為各項經濟活動,無論是宏觀的還是微觀的,都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費用,有關經濟法律制度的安排應以費用最小為宗旨,而區別於傳統法學觀念認為的法律僅是解決公平正義問題,所以通過法律經濟分析能夠合理地作出有關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制度的安排,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保護,促進市場的交易活動和資源的優化配置。民法是商品經濟法律關係的 反映,屬於經濟法律範疇。商標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亦是屬於經濟法律的範疇,故有關商標侵權民事賠償責任制度的設計也應該遵循經濟法律分析的邏輯,即,有關商標侵權民事賠償責任制度的設計應填補權利人因侵權而生的全部損失,使得侵權人承擔因侵權帶來的全部外部性成本。

2、商標侵權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雖然我國商標法第52條明確列舉商標侵權的五種情況並且輔之以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對商標權保護的法律責任體系,但是這三種法律責任的作用是不相同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均是依靠國家的強力干預來達到對商標權的保護,雖然能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是國家在解決外部性的過程中,即在制止侵權的過程中又製造了新的外部性成本,而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是無法作到該部分外部性成本在極大程度上“內化”到侵權人的行為模式中來,由此必然造成社會承擔該部分成本和社會資源的浪費。詳言之,商標侵權行政、刑事責任在制止侵權上的作用是有限的,因為行政、刑事責任雖然對侵權人具有威懾力,然其侵權而造成的損失卻由權利人承擔,而非“內化”到行為模式中,由此造成對權利人權利保護的不利;另一方面,行政、刑事責任的追究又是與侵權行為的情節緊密相聯,尤其是刑事責任,這有可能使一些輕微的商標侵權行為逃脱法律的制裁。所以,行政、刑事手段雖相對快捷,但商標權人權益的實現上並不如司法保護提起的民事賠償責任全面。民事賠償責任能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由侵權所帶來的外部性問題,能夠有效的補救侵權所帶來的不良後果,並有效地預防再次侵權的發生。因為民事賠償責任説到底是一種私法的方法,體現了私法所強調的意思自治,能夠促使行為人考慮自身活動引起的外部性成本並將之納入其行為模式中來,由此使得自身活動引起的外部性成本在

極大程度得以“內部化”,同時保護社會公益的要求也得到了極大滿足。換言之,按照法律經濟學的邏輯分析,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雖也能使商標侵權人為此付出代價,但相對於其造成的外部性成本而言,該代價是微小的,而在民事賠償責任中商標侵權人所付出的代價等於或接近其製造的外部性成本,即商標侵權人不僅需填補因此給商標權人造成的損失,而且須承擔商標權人制止侵權行為而發生的相關費用開支,如:訴訟費、調查取證費、律師費等。因此,相比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而言,商標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行政、刑事責任的不足,所以在制止商標侵權上民事賠償發揮着更大的作用,它極大地改變侵權人的收入――成本函數,促使侵權人放棄侵權,選擇合作,進而將外部於社會的潛在成本內部化,減少浪費,社會財富便會有很大的進步。所以,法律經濟學的分析為我們設計一個合理的商標侵權的民事賠償機制提供了理論依據,並且設計這樣一個合理的商標侵權的民事賠償機制是制止商標侵權行為,保護權利人商標權的有效途徑。

商標侵權是對原商標所有權人非常大的一次打擊,因為它會影響到原品牌的相關口碑,以及其商業的相關利益人商,商標所有權人可以對商標侵權方進行起訴。起訴中可以要求其進行賠償,以及確定此侵權產品和原商標所有權的產品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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