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失要如何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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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失要如何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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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到交通事故,就想起了保險理賠。保險理賠根據交通事故損失來定數額,那交通事故損失要如何評估?實踐中很多交警在評估交通事故時會扣當事人的車輛,這種行為對嗎,即評估交通事故損失能否扣車?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解讀,請看下文詳細內容。

一、交通事故損失要如何評估

(一)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權利人和義務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四款規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該條規定明確了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的義務。

(二)評估的時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三款規定: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章第四節檢驗、鑑定中,對於財產損失評估的時限沒有明確要求。

(三)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發起人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所以,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確定財產損失不是事故處理民警的法定義務,應當是各方當事人的權利。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沒有關於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要求。

二、評估交通事故能否扣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一款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在當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並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的前提下,交通事故的調解才能夠成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義務和權利,財產損失金額才成為事故調解的一項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地位。因為交通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評估”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所以,在交通事故處理中,以評估為由扣留車輛,侵犯了當事人合法財產的使用權,直接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不能以“評估”為理由,扣留事故車輛。

交通事故常常會釀成各種損失,對損失需要進行評估才能知道具體損失多少,不能由當事人隨便説。有關交通事故的其他問題,如交通事故如何賠償、交通事故訴訟財產保全、如何購買車輛的保險等,由於主旨差異本文不作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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