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標可以辦理無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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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商標可以辦理無效手續?

哪些商標可以辦理無效手續?

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可以辦理無效手續,商標往往代表着一個企業以及商品的信譽好壞,而毫無疑問一個信譽良好的商品銷售往往會非常順利,這也使得近幾年以來惡意盜用冒用,惡意搶注商標等侵權行為頻頻發生。

第四十五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二、宣佈商標無效的法律程序

商標局依據以下程序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程序:

一是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是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三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複審期限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四是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第三次修改有一個較大的改變,就是引入了商標無效的概念。以往商標法類似情況的提法只有商標撤銷,商標無效概念的引入更與國際化接 軌,與國際大多數國家的做法相靠攏。以往商標法只有撤銷的概念,商標從申請之日到撤銷之日的權利還是受法律保護的,商標如果被宣告無效,意思是商標從申請 之日起就不受法律保護,該商標就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商標。

商標無效的原因是註冊時不符合商標法的規定,侵害他人在先的商標權利或者在經營中使用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等。商標無效和商標撤銷概念的區 分,使得商標法立法更加明晰,概念使用更加嚴謹,與大多國家的通用做法保持一致。之前的商標法與國際上其他國家通常做法有些不一致,隨着國際貿易合作日漸 加深,各國家的經濟貿易合作中不免會產生很多摩擦,為了減少這些不必要的摩擦,我國的經濟相關立法越來越趨向於國際的通常做法,第三次修改商標法也順從了 這一潮流。

另外,這次修改商標法也有了其他的變化,例如增加了商標的保護力度,對商標侵權的懲罰也加重了。以往的侵權懲罰較輕,加重懲罰有利於保護商標的權利。新商標法還對商標註冊審查和案件審理時限進行了限制,大大改善當前商標註冊週期過長的弊端。

對於使用了欺詐,或者是竊取了其他單位職員的勞動成果,註冊的商標是,是可以辦理商標無效手續的。但是此時一般對方都會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若是其能支付足夠的賠償金,與對方就商標的各項事宜協商一致,也可以避免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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