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進口產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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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侵權。在我國,《商標法》與其它法律法規在與商標有關的平行進口方面無明文規定,在商標平行進口方面的司法政策上堅持商標權利國際用盡原則,即只要商標權所有人或被許可使用人一旦同意將標有其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那麼該商標權所有人及被許可使用人就喪失了對它的控制,其權利就已經用盡。任何人合法取得該商品後再如何轉銷,商標權人就無權干涉。

平行進口產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16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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