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進口與商標侵權衝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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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行進口與商標侵權衝突嗎?

平行進口與商標侵權衝突嗎?

商標不僅具有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標誌作用,它還體現了凝聚在商品之上的商譽。即使是同一商標所有權人,其在各國的商標所享有的商譽也不盡相同,因為商標權人為了提高商品的信譽,開拓市場而在廣告宣傳、營銷方式、品質擔保、售後服務等方面投入的成本與付出的努力程度不同,因此各國商標均具有其獨立的信譽。

而平行進口商的行為從某種意義來説,是無償享用了國內商標權人努力經營的成果,搭了商標權利人和授權經銷商的“便車”。而且,由於不能保證來自不同地區的同一商標的商品在質量方面完全相同,因此有時會給國內消費者造成誤認,引起混淆。

大部分平行進口產品的銷售價格比指定渠道更低,雖然消費者可以得到一定實惠,但卻衝擊了商標權利人的營銷佈局,使國內的被許可人面臨着“低價正品”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可能造成對商標權利人商譽的損害。

二、商標權享有的條件是什麼?

在商標法中,商標權經常是申請商標註冊並獲得批准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享有,可是當發生商標權使用許可或者商標權繼承等情況下,就會出現商標權分享的問題。商標權中的一些權利甚至全部權利,可以通過合同等方式使之與商標所有人在時間與空間上相分離,進而使商標權中一部分權益轉移給商標權的被許可人。在商標被許可的場合,商標使用許可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獨佔使用許可,其含義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給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

第二種是排他使用許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可以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

第三種是普通使用許可,即指註冊商標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但仍然可以自行使用該註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商標法第53條規定的利害關係人,包括上列三種被許可人,另外也包括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

所有的企業也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註冊自己的商標,在註冊後任何人做出了侵權行為後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情況下需要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同時也是需要根據因為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當侵權的情節比較嚴重時,侵權人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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