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搶注國外商標還能進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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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搶注國外商標還能進口嗎?

國內搶注國外商標還能進口嗎?

首先我們國家對於商標有着明確的保護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而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總結:國外商標屬於國外保護範疇,而國內已經註冊的商標比如受到我們國家商標法保護,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八條 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 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新《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如果對方合理合法,在上述規定之外,註冊了與你同樣的商標,雖然有搶注嫌疑,但也沒有辦法阻止別人政策註冊申請,在中國商標註冊“在先註冊原因”前提下,你能做的只有重新註冊商標,商標不能與原商標類似。至於商標的知名度不用過的擔心,只要產品質量好,注意宣傳推廣,一樣可以取得好的銷售額。商標不一定非要和商號相呼應的。

綜上所述,商標的註冊是有國內和國外之分的,如果國內用了國外的商標,如果已經註冊了,則不允許再用,屬於已侵犯的範疇;若果沒有註冊則可以使用,則屬於正常的註冊流程。因此,對於商標要保護好,也不要隨意搶注他人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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