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商標國內搶注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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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外商標國內搶注有效嗎?

國外商標國內搶注有效嗎?

面對海外搶注, 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是正面而積極的途徑,並且具有非常好的社會效應和榜樣作用。

然而,並不倡導盲目訴訟, 實踐中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往往是成本最高的維權手段。從市場規則的角度來看,是否有必要通過訴訟進行海外維權,是否有必要將官司打到底,都應當從企業經營的角度加以考量。

進行海外知識產權佈局時,一定要根據自己產品的實際情況而定,例如,如果是相對高端的產品,專利、產品等各方面都比較齊全,這樣最好在一些發達國家申請商標或者專利等的知識產權保護。如果企業的產品一般,不那麼有突出的特色,可以去一些發展中國家或者一些相對落後的國家做好知識產權的保護。有突出的特色,可以去一些發展中國家或者一些相對落後的國家做好知識產權的保護。

二、對抗措施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權利人可以選擇以下兩個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

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申請註冊的,如果在該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及時發現,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准註冊。

就已經註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或爭議、主張權利時,應當結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標搶注行為的構成要件來陳述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這些證據應側重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標註冊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的證據,例如雙方當事人之間與爭議商標有關的商品購銷合同、往來函電,商標註冊人向權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額“商標轉讓費”的書面證據;另一方面是權利人在先使用、宣傳爭議商標的證據,例如權利人與商標設計、商標標識單位之間的委託合同及相應單據,有關商標的廣告製作、發佈合同,刊登商標廣告的報紙、雜誌,有關商標商品的購銷合同及發票等。

隨着我國經濟水平不斷提高們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會隨着建立起來,那麼企業在註冊完畢後也是可以申請註冊商標,在註冊完商標後任何的企業和公民都不可以隨意的使用,如果出現樂惡意搶注或者隨意使用他人商標時,也是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並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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