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追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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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達到一定追訴標準就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除此外,還有兩種商標侵權行為如果達到一定的追訴標準即構成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1.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違法行為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個人銷售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予追訴。
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違法行為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應予追訴:
(1)、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商標侵權追訴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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