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從事侵犯商標侵權案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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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照從事侵犯商標侵權案會如何處罰?

無照從事侵犯商標侵權案會如何處罰?

(一)根據商標法第39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具體形式有: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其具體措施有:

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收繳並銷燬侵權商標標識;

消除庫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收繳直接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它作案工具;

採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燬侵權物品。

2.罰款。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賠償損失。由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但是,被侵權人的註冊商標在侵權案件被查處時已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或者自注冊之日起沒有使用的;明知他人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專用權而沒有提出制止的;使用註冊商標,沒有標明註冊標記的,被侵權人則不得請求賠償。

(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和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被侵權人受到了損失;侵權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這些構成要件也適用於商標侵權的損失賠償責任。但是,在商標侵權賠償責任的的構成要件中有其特殊之處,這就是對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和被侵權人遭受的損失按推定、擬定原則確定。商標權遭到侵犯時,被侵權人要對侵權人的過失、自己所受到的損失數額以及因果關係等進行舉證是很困難的,如果對過失、損失數額不採用推定、擬定原則,被侵權人實際上將不能請求侵權人賠償。

二、侵犯商標權犯罪與之前侵犯商標權犯罪的對比

(一)降低了侵犯商標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將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起刑標準定為非法經營數額(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將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的起刑標準定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而在《經濟犯罪追訴標準》中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起刑標準為非法經營數額(銷售數額)在10萬元以上,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的起刑標準為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

(二)在假冒註冊商標罪中增加了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解釋》規定,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也屬於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三)分別規定了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起刑標準,縮小了兩者之間起刑數額的差距。在《刑法》和《偽劣產品案件解釋》中並沒有對“個人”和“單位”侵犯商標權犯罪區別對待,在《經濟犯罪追訴標準》中,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個人犯罪的5倍。而根據《解釋》第14條的規定,單位實施包括侵犯商標權在內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按照《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3倍定罪量刑。

如果發生了侵權商標的行為後得到了受害人的諒解或者是協商後是可以減輕處罰的,那麼所有的企業都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註冊企業商標的,那麼商標在註冊完畢後都是會受到法律的保障,當不法分子未經當事人的同意就使用或者偽造他人的商標也是屬於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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