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侵權商標商品鑑定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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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侵權商標商品鑑定有何規定?

對侵權商標商品鑑定有何規定?

1.商品功能或服務目的上是否有較大關聯。

當商品功能與服務目的均指向同一個結果或產生同一個效果時,應當認定兩者具有較大關聯。

2.消費或服務對象上是否存在較大重合。

從相關公眾角度考慮,當其基於相同的消費習慣或消費目的,使用標有同一個註冊商標的商品和服務時,相關公眾容易認為上述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系同一主體或二者之間有關聯。那麼該商品和服務的消費或服務對象就具有較大的重合。

3.消費渠道或服務場所是否有緊密關聯。

商品經濟社會中,特別是針對普通個體消費者的日常消費,影響交易發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即人流量。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商標法第5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但是事實上,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於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係。

有關商標侵權的類型和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實踐的,對於犯罪分子利用未經授權的商標從事非法商業活動的情況就屬於商標侵權行為,需要按照涉案的嚴重程序來追究行政處罰責任,或者是刑事責任,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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