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侵權要求故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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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侵權要求故意嗎?

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侵權要求故意嗎?

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侵權要求故意,根據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具體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又稱使用侵權。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即屬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又稱銷售侵權。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又稱為商標標識侵權。

4、未經商標註冊人的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二、商標侵權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有以下幾種確定方式:

(1)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

首先是以於利潤的認定。“利潤”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根據來源不同可以分為生產利潤(銷售總額扣除生產成本)、銷售利潤(生產利潤扣除銷售成本)、經營利潤(銷售利潤扣除管理部門的管理費用)和税後利潤(經營利潤扣除後的利潤,即純利潤)等等。那麼,《批覆》中的利潤究竟是指上述的那一種?《批覆》解釋“侵權利潤”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潤,那麼,“成本”範圍又如何界定,是否包括管理部門的費用?目前通行的處理方法是將利潤理解為銷售利潤,即扣除生產成本和銷售成三的所有利潤。

其次是對於銷售數量的確定。一些處於特殊情況下的產品該如何處理,成為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

(2)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協議賠償額: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4)法定賠償額: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當事人沒有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在當代社會商標權對於當事人來説是異常重要的,主要還是因為現在有很多的商標都已經打出去了,那麼就會吸引到更多的客户的眼光來購買自己的產品,所以一旦被他人侵權的話,這種利益就會受到很大的損失,必須要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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