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惡意搶注商標怎麼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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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標法惡意搶注商標怎麼判定的

一、立法目的

該條款為了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對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予以保護,以制止惡意搶注的行為,是對商標註冊制度的有效補充。

二、適用要件及適用案件類型

在商標異議、不予註冊複審及無效宣告案件的個案審理中,符合以下適用要件的可以適用該條款:他人商標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係爭商標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係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原則上相同或者類似;係爭商標申請人具有惡意。

三、“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判定

“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是指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經在中國使用並已為一定地域範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未註冊商標。

1.“未註冊”的判定“未註冊”包括從未申請註冊的情形、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後申請註冊的情形,還可以包括曾在先註冊,但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因期滿未續展已失效但依然持續使用的情形。

2.“相關公眾”的判定

相關公眾包括商標所標識的商品的生產者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提供者以及在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經營者和相關人員等。在確定相關公眾時,應當考慮商品或服務的性質、種類、價格等因素對其範圍及其注意程度的影響

3.“已經使用”的判定“已經使用”是對未註冊商標提供保護的一個最基本前提。使用的時間範圍原則上應以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為準,使用的地域範圍原則上應以中國為準。但是,若為證明商標知名度提供了域外使用的證據材料,但該證據能夠證明該域外使用的影響力可以及於中國相關公眾,則也可以認可該證據的關聯性。商標使用的事實,需要權利人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證據應當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能夠顯示所使用的商標標識、商品或服務、使用日期和使用人。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根據商標使用的具體方式不同,證據一般可以包括但不限於合同、發票、提貨單、銀行進賬單、進出口憑據,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絡、户外等媒體廣告,媒體評論及其他宣傳活動資料、參加展覽會、博覽會的相關資料,獲獎情況的證據等。

4.有一定影響”的判定

該條款不再只強調保護註冊商標,而是對未註冊商標也給予合理保護。但是,在商標註冊制度下,對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提供保護是有條件的,在先使用的商標只有達到了“有一定影響”的程度,才能在相關公眾中產生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才能產生對抗該影響所及範圍內他人惡意搶注的權利,才能作為未註冊商標獲得保護。只有這樣,才能在維護商標註冊原則、維護註冊商標的穩定性和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止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之間取得平衡。

“一定影響”作為一個相對概念,不宜要求過高或絕對化,而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採用相對化的認定標準,在個案中具體衡量,在相關行業或一定地域範圍,為該領域的相關公眾知曉即可,而無需要求較大範圍內相關公眾普遍知曉。

判定商標是否有“一定影響”,應當就個案情況綜合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情況,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和地理範圍,該商標宣傳的時間、方式、程度、地理範圍,以及其他使該商標產生“一定影響”的因素。

此外,還應注意的是,“一定影響”的產生和是否得到保持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需要結合個案情況具體分析。使用人是否通過誠實勞動賦予了商標知名度,是否通過持續的使用宣傳使商標的知名度得以不斷延續,他人的註冊是否易出現市場混淆,即不正當競爭的危害後果是否可能產生都是必須考慮的因素。如果在先使用者對於商標的投入中斷,或者由於經營的萎縮使商標的影響力逐漸減弱直至消弭,在先權利的消失就使得保護失去了應有的意義。因此,對商標有一定影響的認定不僅應當注意商標最早使用時間,也應當考慮商標的影響力是否通過適當手段得以延續,在先使用商標的影響力至少在審理時應當有效延續。

商標註冊行為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早在15世紀的威尼斯,就已經有了保護專利的觀念。在號召創新創業的當今中國社會,我們的各種政策和制度也都是一心一意地保護着商標、專利等等一系列的知識產權的。相信這項制度能更好的維持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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