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惡意搶注條款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一、商標法惡意搶注條款規定是什麼?

商標法惡意搶注條款規定是什麼?

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二、商標惡意註冊如何判定?

1、“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判定

“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是指在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經在中國使用並已為一定地域範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未註冊商標。

2、“未註冊”的判定

“未註冊”包括從未申請註冊的情形、在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後申請註冊的情形,還可以包括曾在先註冊,但在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因期滿未續展已失效但依然持續使用的情形。

3、“相關公眾”的判定

相關公眾包括商標所標識的商品的生產者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提供者以及在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經營者和相關人員等。在確定相關公眾時,應當考慮商品或服務的性質、種類、價格等因素對其範圍及其注意程度的影響

4、“已經使用”的判定“已經使用”是對未註冊商標提供保護的一個最基本前提。使用的時間範圍原則上應以商標申請註冊日前為準,使用的地域範圍原則上應以中國為準。但是,若為證明商標知名度提供了域外使用的證據材料,但該證據能夠證明該域外使用的影響力可以及於中國相關公眾,則也可以認可該證據的關聯性。商標使用的事實,需要權利人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綜上所述,商標惡意搶注會擾亂市場,導致企業利益受損。我國商標法中有明確條款對商標惡意搶注認定做出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其它人的在先權利,對於他人已經使用的具備一定影響力的商標,不能用不當手段惡意搶注,否則即使搶注也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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