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竊取商業祕密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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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嫌疑人竊取商業祕密犯什麼罪?

嫌疑人竊取商業祕密犯什麼罪

竊取商業祕密涉嫌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祕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二、侵犯商業祕密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侵犯商業祕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業祕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致使商業祕密權利人破產的;

4、其他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商業祕密的特徵有哪些?

(一)祕密性。商業祕密首先必須是處於祕密狀態的信息,不可能從公開的渠道所獲悉。

《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規定:“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 即不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許知悉範圍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為同行業或者該信息應用領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二)實用性。

商業祕密與其他理論成果的根本區別就在於,商業祕密具有現實或潛在的實用價值。商業祕密必須是一種現在或者將來能夠應用於生產經營或者對生產經營有用的具體的技術方案和經營策略。不能直接或間接使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信息,不具有實用性,不屬於商業祕密。

(三)保密性。

即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採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當權利人採取了能夠明示其保密意圖的措施,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祕密。

(四)價值性。

是指該商業祕密自身所藴含的經濟價值和市場競爭價值,並能實現權利人竟記利益的目的。

綜上竊取商業祕密,其實不僅是一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這種做法已經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制度,而且侵犯商業祕密罪是公訴案件。公司內部的工作人員對外透露公司商業祕密的,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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