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竊取公司客户資料屬於侵犯商業祕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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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職員工竊取公司客户資料屬於侵犯商業祕密嗎?

離職員工竊取公司客户資料屬於侵犯商業祕密嗎

離職員工竊取公司客户資料的行為屬於侵犯商業祕密,客户資源屬於公司的商業祕密。

通常情況下,客户信息還包括交易產品、需求數量、價格政策、結算方式等,具有一定的市場價值。客户名單屬於公司的保密文件,第三方無法掌握和知悉,企業可以利用這些信息獲得經濟效益,長期穩定地佔據市場。

二、侵犯商業祕密的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三、員工離職後還需要遵守和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因此,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禁止員工在職和離職後傳播、泄漏單位商業祕密。在做出保守商業祕密約定後,按約保守商業祕密就成為勞動者的義務,違約就要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

對於公司來講,無論是一些長期穩定的客户還是新增的客户,這都能夠保障公司的經濟效益,無論員工竊取公司客户資料的目的是什麼,都屬於侵犯商業祕密,即便竊取客户資料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如果籤的有保密協議,公司還是可以追究該員工的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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