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犯罪立法方式比較比較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2W
侵犯商業祕密犯罪立法方式比較比較

商業祕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商業祕密等知識產權可申請緊急保全。公司的核心競爭力是商業密碼,每個公司都有自身的商業密碼,這些商業密碼是不對外公開,其他公司不能侵犯商業密碼。所以,每個公司應做好保護商業祕密,選擇科學的經營管理方式。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侵犯商業祕密犯罪立法方式比較

  (一)我國商業祕密保護的法律體系

我國刑法典修訂以前,刑事法律中沒有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犯罪。1979年刑法僅規定了泄露國家祕密罪,90年代司法機關對竊取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物的行為,按盜竊罪處罰,1993年頒佈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從民法和行政法的角度對商業祕密提供了法律保護。

1997年修訂的刑法首次規定了侵犯商業祕密罪,第219條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罪是指採用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商業祕密的具體行為有: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祕密的行為;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前項手段獲取的商業祕密的行為;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行為;明知或者應知上述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行為。在主觀上,侵犯商業祕密罪絕大多數屬故意犯罪,不排除過失。

(二)我國商業祕密刑事保護立法的缺陷

我國的商業祕密犯罪立法存在以下不足:

1.商業祕密的認定上,界定範圍太狹窄。將商業祕密界定為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保護範圍較窄,對商業祕密權利人的保護不力,價值性強調現實的經濟利益和實用性,同時缺乏保密措施認定上的差異性。

2.犯罪行為的認定上,刑法將侵犯商業祕密罪設定為結果犯罪。這使得在現有的立法模式下不能追究未遂的侵犯商業祕密行為。同時,如何劃分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存在問題,我國刑法對於罪的界定採取定性加定量分析的模式,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劃分標準則僅採取定量分析,以數額作為區分犯罪與違法的標準,這種做法有違法的公平、正義原則,且就商業祕密犯罪而言有明顯的不合理之處,因為商業祕密的價值取決於信息的祕密性,一旦信息被非法獲取或被披露,其價值即會受到破壞,這是其與商標犯罪、專利犯罪不同之處所在。另外,將違反合同約定而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入罪,也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3.對於犯罪的主觀要件規定不明確。刑法219條並未明確“應知”的含義,導致過失是否可以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犯罪存在爭議,這必然會影響到司法實踐對於該法條的適用,甚至會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如立法者認為確有必要用刑法處罰過失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則應當在法條中予以明確的規定。至於能否將過失入罪筆者將在下文做簡要探討。

4.侵犯商業祕密罪與相關犯罪的刑事責任不協調。泄露國家祕密罪法定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侵犯商業祕密罪法定最高刑卻是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顯然重於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但泄露國家祕密罪的社會危害性明顯大於侵犯商業祕密罪,對危害性相對小的犯罪的處罰重於危害性相對大的犯罪,這不能不説是立法上的缺陷。

5.我國對侵犯商業祕密罪的罪刑配置不合理。主要表現在:(1)刑罰種類少。我國對侵犯商業祕密罪的刑種包括自由刑和罰金刑,缺乏必要的資格刑和剝奪財產刑。我國目前的資格刑只限於剝奪政治權利這一個方面,缺少剝奪行為人特定從業資格的刑罰。(2)罰金數額標準不明確。罪刑法定要求明確刑罰的種類、分量、明示可罰性的程度,罰金刑作為一種數額性刑罰,其數額標準關係到司法運用的統一性和可操作性。我國刑法對侵犯商業祕密罪的罰金刑沒有規定具體的數額標準,容易造成對侵犯商業祕密罪的打擊不力和執法上的偏差。而且對相關的單位犯罪僅規定了罰金刑,並不足以達到懲罰犯罪行為的目的。(3)拘役刑的設置不合理。侵犯商業祕密罪作為一種貪利性的經濟犯罪,多數犯罪分子好逸惡勞,對其判處拘役難產生良好的教育與改造效果。且經濟犯罪的證據蒐集相對困難,其羈押期較長,適用拘役意義不大。

以上是關於侵犯商業祕密犯罪立法方式比較的詳細解答,希望能幫到你!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