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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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一旦存在侵犯商業祕密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侵犯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業祕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侵犯商業祕密行為;
(二)因侵犯商業祕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侵犯商業祕密行為;
(三)致使商業祕密權利人破產的侵犯商業祕密行為;
(四)其他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的侵犯商業祕密行為。
以上就是侵犯商業祕密的立案標準。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祕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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