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賠償20萬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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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侵權賠償20萬合理嗎?

著作權侵權賠償20萬合理嗎?

不合理,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著作權的侵權賠償數額的認定標準有以下幾點:

1、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

2、實際損失,可以根據因侵權導致的複製品發行的減少量計算,或者侵權複製品的銷售量計算,數額為以上兩個“量”乘以複製品的單位利潤;

3、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計算;

4、如果實際損失和侵權違法所得都無法計算時,如果雙方達成賠償協議,數額就按協議規定計算;如果沒有達成協議,則由法院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賠償。另外,賠償數額中應該包含侵權行為的調查、取證費用,訴訟費、律師費。

二、轉讓著作權要注意什麼?

(1)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這就是説,如果合同明確規定了被許可人使用作品的方式,那麼被許可人不能另行以超出合同約定的方式去使用作品。

(2)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取得他人的著作使用權時,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使用作品時,必須署上作者的名字,至於用真名、假名或匿名,應聽從作者的意願。作者有權對自己的作品進行修改,這種修改可以自己進行,也可以授權他人進行。

出版社的編輯可以對作者稿件中明顯的字句錯誤、語法錯誤、史實年代錯誤進行刪補修改,這並不屬於侵犯修改權。但倘若改編作品的情節或並無錯誤的部分,則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作者行使修改權也要受到一些限制,如美術作品所有權轉移之後,作者如要修改,須經原作所有人同意。

著作權侵權賠償20萬有點少,轉讓著作權簽署著作權轉讓合同時,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著作權,取得他人著作使用權的同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修改權,署名權,獲得報酬權,使用作品的時候,需要署上作者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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