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糾紛第三人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一、著作權侵權糾紛第三人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著作權侵權糾紛的第三人可能需要、也可能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若是第三人實施的行為滿足以下要件,則有承擔侵權責任的可能:
1、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着《著權權法》保護的範圍內
《著權權法》所保護的標的,隨着科技的發展,逐漸的擴張,幾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勞動的創作成果。
2、須為《著權權法》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
3、被害人須有著作權
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首先應當證明其享有著作權。在我國,不採著作權取得須先經行政機關審查登記的制度,而採“創作”主義,作品一經創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權。但在訴訟中,原告仍須證明其著作權的存在。著作權的存在,除上述應屬於成文法所保障的客體和權利範圍以外,原告還須證明:
(1)作品具有原創性。著作權的取得要件與專利權不同,後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而著作權只要具有原創性就夠了,即只要是經過個人心血努力、單獨創作而非盜用、抄襲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國國民的身份或屬於我國《著權權法》所保護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4、受害人須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為,亦即侵害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幾種特別權利
複製、展覽、表演、發行等都是客觀的行為,較易判斷侵害是否發生。但是對於“抄襲”,即因“觀念”等不受保護,須先分出“觀念”以外的“表現形式”為保護的標的。而抄襲又不能侷限於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斷難免有主觀的價值判斷,而缺乏客觀標準。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則為抗辯
《著權權法》既然以公益的保護為重,在一定程度內,即使是未經許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為理由以為免責抗辯。各國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為為合理使用。此外,對於“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即依其為商業性使用或非營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區別;
(2)、受《著權權法》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3)、使用的數量及實質在整個受保護作品上所佔的比例;
(4)、使用對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經濟市場的價值的影響。
二、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怎麼計算?
1、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依據以下方法計算:
1)侵權使權利人利潤減少的數額;
2)以報刊、圖書出版或類似方式侵權的,可參照國家有關稿酬的規定;
3)權利人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4)權利人複製品銷量減少的數量乘以該複製品每件利潤之積;
5)侵權複製品數量乘以權利人每件複製品利潤之積;
6)因侵權導致權利人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難以正常履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
7)因侵權導致權利人作品價值下降產生的損失;
8)其他確定權利人實際損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訴訟而導致的費用也應列入賠償範圍。提起訴訟可能發生許多費用,包括:聘請律師的費用,調查取證費和制止侵權所支付差旅費,為查閲收集證據材料支付的費用,對是否構成侵權的鑑定費用等。對被侵權人因訴訟而支出的調查費、律師費等費用,應列入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的範圍,以使當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補償。這些費用都是被侵權人因為制止侵權而實際必須支出的費用,應該都是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
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
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
“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產品銷售利潤
2)營業利潤
3)淨利潤。
一般情況下,應當以被告營業利潤作為賠償數額。例如侵權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發行,總共發行五千冊,那麼侵權賠償額是書的單價乘發行數量5000冊減去合理的費用印刷、發行及給發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權所得了。
3、法定賠償
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賠償數額的五十萬元上限並不意味着不可突破,而是應該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判斷。
如果確有證據證明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的獲利已經超過50萬元,只是具體數額難以確定,人民法院可以在50萬元以上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
有些公民、單位可能會因為覬覦著作權的潛在利益,就在並沒有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形下,實施著作權轉讓等的侵權行為,這些行為實施之後,可能會給著作權人造成一定的損害,而一旦損害後果真實發生,侵權者將可能需要支付損害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