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軟件網絡著作權律師電影作品具體創作者之署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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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佛山軟件網絡著作權律師電影作品具體創作者之署名權

原告於2003年11月20日與新畫面公司《十面埋伏》攝製組(簡稱攝製組)簽訂演職員合約,約定攝製組聘請原告擔任電影《十面埋伏》的動作剪輯職務。後原告如約獨立完成了該電影的動作部分的剪輯工作,新畫面公司亦如約向我支付工作報酬2萬元。電影《十面埋伏》於2004年7月16日在全國公映,新畫面公司在該電影片尾字幕中為我署名剪輯助理而未如約為被告署名動作剪輯,違反了雙方合約的約定。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審理中,剪輯作為一種有創作性的工作在行業得到共識,從事剪輯的人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署名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是,並不能僅僅憑藉稱謂而認為與剪輯相關的工作都具有創作性或沒有創作性。通過當事人的陳述,不能得出聘任原告所從事的動作剪輯職務與在《十面埋伏》電影中署名的剪輯助理之間有實質的區別,而且在《十面埋伏》電影中,並不存在一個動作剪輯的署名方式。在楊欽與被告之間沒有明確約定署名方式的前提下,按照楊欽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在《十面埋伏》電影中為楊欽署名為剪輯助理並無不當。著作權法規定,電影作品的著作權由電影作品的製片者享有,這是考慮到如果參與電影作品創作的人,像一般合作作品的作者一樣共享作品著作權,則會導致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主體過多而不利於著作權的保護和行使。電影作品著作權歸屬製片者,對電影產業的發展是具有前瞻性的,畢竟,製片者是電影作品的投資人,投資巨大的資金而非具體創作,但基於作品產生的基礎,也正因為如此,製片者也更應當尊重和保護具體創作者的相關權利。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楊欽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三千六百三十元由楊欽負擔(已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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