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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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怎麼認定?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怎麼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產品的製造者(含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即產品的批量或零散經銷售賣者(含產品的直銷者)。至於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表現為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偽劣產品。在銷售領域內分兩種情況:一是在銷售產品中故意摻雜、摻假;二是明知是偽劣產品而售賣。

二、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標準是什麼?

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核心在於認定生產、銷售味蕾產品行為,具體來説:

1、摻雜、摻假。

這是指行為人在產品的生產、銷售過程中摻入雜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

這是指行為人以偽造產品冒充真產品,表現為偽造或者冒用產品質量認證書及其認證標誌進行生產或者銷售這類產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

這是指以次品、差的產品冒充正品、優質產品的行為。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這是指以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在內)的產品假冒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上述四種行為屬選擇行為,即行為人具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行為人如果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也應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情節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上所要求的內容。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要注意罪與非罪的區分:銷售金額是否達到五萬元;也要注意與生產、銷售假藥、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等生產、銷售特定的偽劣商品犯罪相區分。

需要注意的是,假冒偽劣產品對社會和人們的身體健康都有嚴重的危害,所以國家對於假冒偽劣產品的打擊也是非常嚴厲的,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金額有5萬元的時候就構成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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