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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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多少年?

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多少年?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屆滿後,如果商標權人需要繼續使用該商標,可以通過辦理商標續展手續的方式使商標專用權得以延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二、如何辦理商標續展?

申請辦理商標續展手續的,每一件申請應當向商標寄送《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一份。《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的填寫應規範,同時送商標圖樣十張,核准指定顏色的商標還應送原彩色商標圖樣,交回原《商標註冊證》,並繳納費用。其中應注意,報送的商標應與商標註冊證上核准的圖樣相一致,文字商標不應任意改變字體,否則,商標局將不予續展註冊。

續展商標註冊申請經過商標局的審查核准後,原《商標註冊證》被加註發還,並予以公告。但如有商標法律規定不應予以續展的情形,商標局將作出駁回決定。對商標局駁回續展註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續展複審申請書》一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同時附送原《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並繳納評審費。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准續展註冊的,移送商標局辦理續展手續。

綜合上面所説的,商標專用權只有擁有商標的人才可以獲得,但所存在專用權利也是有時效規定的,需要本人在屆滿前的十二個月內辦理續展的手續,如果自己的商標不續展,他人是可以使用自己的商標,而且也不會被認定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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