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註冊商標有效期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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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七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我國註冊商標有效期是多少年?

註冊商標有效期,是指商標自獲得註冊之日起至該註冊期滿之日的期限。根據本條的規定,商標一旦註冊,其有效期為十年。註冊商標的有效期規定為十年,是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規定相同的,與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系統也是一致的。

由於我國註冊商標專用權產生於商標註冊,因此,本條所稱的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同時也是註冊專用權的有效期。在此有效期內,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人可以充分地行使受法律保護的佔有權、使用權、處分權、收益權以及派生的禁止權,包括禁止他人在相同類似商標或服務上申請註冊與權利人的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標,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該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有效期的起始日為商標局註冊商標的當日,由於註冊商標有效期的起始日同時也是商標專用樹木有效期的起始日,而且《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商標專用權有效期起始於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因此,註冊商標有效期的起始日應當同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的起始日一樣,從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三個月期限界滿之日即商標註冊之日起算。

註冊商標有效期的期滿日與註冊商標有效期的起始日相對應,十年後的相同月、日為註冊商標有效期的期滿日。

企業註冊商標的意義在於保護自己的企業利益,通過商標的設計,為自己的企業建立企業形象。通過商標與其他企業形成區別,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商標,以防造價行為影響自己企業產品在大眾心目中的形象。而對於商標註冊的有效期進行明確規定的行為是為了國家相關部門對市場企業進行更精確的統計,方便其他相關工作的進行,也是為了提醒企業要對商標的註冊給予更多的關注。

發明專利為20年。《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與經營者為自己生產的產品所設計的標誌,代表着自己公司的形象與服務宗旨。商標在經過企業精心設計後,必須要經過註冊才能投入使用,使自己的商標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將商標運用到產品上的行為則是違法的,並且商標註冊的有效期也是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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