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辦理續展時間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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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辦理續展時間怎麼規定的?

一、註冊商標辦理續展時間怎麼規定的?

註冊商標每次續展有效期是十年。一般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且十年有效期限屆滿前,註冊商標權利人需要繼續使用該商標的,應當在註冊商標保護期滿前十二個月內,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的續展時間有規定,即註冊商標有效期滿,要繼續使用,商標註冊人應在期滿前12個月內的辦理續展;在此期間沒有辦理的,可以提供六個月的展覽期。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並按上次商標的最後一次計算,寬展到期未辦理續展的將會註銷其商標。

二、註冊商標的保護措施有什麼?

行政保護措施:

(1)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責令立即停止銷售;收繳並銷燬侵權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2)採取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燬侵權物品。

(3)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民事保護措施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及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註冊商標續展時間是10年,註冊商標的保護措施有行政保護,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該部門會採取相應措施,禁止侵權的行為,收繳並銷燬侵權的工具,侵權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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