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專利權人是不是專利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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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專利權人是不是專利作者?

一、專利的專利權人是不是專利作者

不一定。專利權人是專利權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統稱。即專利申請被批准時,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每個專利都有發明人,但是發明人和專利權人不一定一致。擁有一個專利權屬的人是專利權人,但不一定是發明人。一個專利,專利權可以轉讓,專利權人可以發生變化,但是發明人不變。

二、專利權人的轉讓權利

專利權人在發明受保護的時期內,有權決定誰可以或不可以使用該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權人可允許或許可其他當事方按雙方議定的條件對發明進行使用。權利人也可將其對發明享有的權利出售給他人,該他人則將成為新的專利權人,專利一旦失效,即不再受保護,該發明便進入公有領域,也就是説,權利人不再對該發明享有專有權,該發明可由他人進行商業性利用。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可以出賣、贈與、抵押,也可以作價投資入股,轉讓應符合下列程序:

1、訂立書面合同,並經登記、公告後生效;

2、向外國人轉讓,應先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運作。

專利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專利”一詞來源於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佈某種特權的證明,後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佔權利證書。

在現代,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並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專利的作者和專利權人不一定是同一個人,專利權人的權利包括有權決定誰可以或不可以使用該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可允許當事方按照雙方議定的條件使用發明,將其對發明享有的權利出售給他人等權利,專利一般有發明,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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