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糾紛收到法院傳票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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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侵權糾紛收到法院傳票如何處理?

著作權侵權糾紛收到法院傳票如何處理?

1、自行協商。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調解。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程序,當事人願意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後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3、仲裁。仲裁往往僅限於合同糾紛,而且提請仲裁必須有書面協議或書面的仲裁條款。當事人之間有效的仲裁協議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著作權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促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會受理。仲裁作出的裁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並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民事訴訟。發生著作權糾紛後,如果雙方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不願意調解協議或是調解後反悔的;而且當事人沒有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或是雖經仲裁裁決但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是解決民事爭端的終極途徑。民事訴訟既適用於侵權糾紛,也適用於合同糾紛

二、著作權侵權訴訟時效及有效保護期限

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

訴訟時效制度的核心是權利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民事權利被侵犯之日起,3年期間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請求,即權利人應當主動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超過3年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提起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在規定其適用《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時,又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不適用《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

著作權保護期: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限制,或者説是著作權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權保護期內,作品的著作權受法律的相應保護,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使用作品均需要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保護期滿之後,作品即進入“公有領域”,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可以在無需徵得原著作權人同意、無需向原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作品。著作權期限的確立對於既保障著作權人對作品的專有權利,又確保著作權成為發展本國文化和科學事業的工具起了重要作用。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的,在發現著作權被侵犯後,可以先與侵權人進行協商和解,如果不能協商和解的可以在第三人的協助下調解處理。調解處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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