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減刑假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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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比較重要的內容有:第三條規定,“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受到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新的減刑假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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