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製作者權和著作權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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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錄音製作者權和著作權一樣嗎?

錄音製作者權和著作權一樣嗎?

不一樣,兩者的區別為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差別:

(1)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鄰接權的主體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除表演者外,幾乎都是法人。

著作權屬於作者,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2)保護對象不同。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鄰接權保護的對象是經過傳播者藝術加工後的作品。前者體現了創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後者主要體現了傳播者的創造性勞動。

(3)內容不同。著作權主要指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發表、署名等人身權和複製、發行等財產權;鄰接權的內容主要是出版者對其出版的書刊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的權利、音像製作者對其音像製品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等。

(4)受保護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一經產生就可獲得著作權保護;一般情況下,鄰接權的取得須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

錄音錄像製作者的權利是指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製品和錄像製品所享有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42條第一款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該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根據上述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的權利包括下列具體內容:錄音錄像製作者對自己製作的音像製品享有專有使用、銷售、複製、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權利;並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的許可,無論是直接複製,還是間接複製(轉錄),都屬於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權利的行為。

二、錄製者權的相關規定

錄製者權的主體是錄製者,包括錄音製作者和錄像製作者。錄製者權的客體是錄製品,包括錄音製品和錄像製品。錄音製品是指任何聲音的原始錄製品;錄像製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製品,包括表演的原始錄製品和非表演的原始錄製品。

(一)錄像製作者權是否屬於鄰接權

我國著作權法將錄像製作者與錄音製作者同樣規定了鄰接權。

(二)錄音製作者與著作權人、表演者的關係

1、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2、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此款規定屬於“法定許可”]

3、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著作鄰接權與著作權一樣同屬知識產權範圍。鄰接權與著作權關係密切,它是由著作權衍變轉化而來的,是從屬於著作權的一種權利。著作權是鄰接權產生的前提;然而如果沒有鄰接權的保護,著作權的保護又是不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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