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類別搶注商標構成侵權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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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類別搶注商標構成侵權行為嗎?

一、在不同類別搶注商標構成侵權行為嗎?

在不同類別搶注商標都有可能構成侵權。商標惡意註冊通常是指商標申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明知已有在先商標或其他在先權利的存在,或具有某種不良動機而註冊申請商標的行為。應當充分運用法律規則,在法律賦予的裁量空間內作出有效規制惡意申請註冊商標行為的解釋,促進商標申請註冊秩序正常化和規範化。

二、搶注商標的認定內容是什麼?

(一)申請人或者與其存在關聯關係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申請註冊商標數量、指定使用的類別、商標交易情況等;

(二)申請人所在行業、經營狀況等;

(三)申請人被已生效的行政決定或者裁定、司法判決認定曾從事商標惡意註冊行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情況;

(四)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

(五)申請註冊的商標與知名人物姓名、企業字號、企業名稱簡稱或者其他商業標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

(六)商標註冊部門認為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各類客觀因素在不同案件中用以認定惡意的權重有所不同。一般來説,認定明知情形下的惡意所考慮的客觀因素最為廣泛,基本所有客觀因素都能夠用於推斷行為人主觀知曉狀態。在攀附商譽的惡意中,必然會對在先商標與惡意註冊的商標之間的標識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務的類似程度以及在先商標的知名度等方面進行考量,因為知名度是攀附的前提,而混淆程度決定了能否達到攀附的客觀效果。對於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惡意來講,一般多為考慮申請人對商標的使用情況以及註冊商標後續的行為表現。

我國的法律中對於在不同類別搶注商標構成侵權行為的情形有着非常明確的規定,如果一旦出現了構成侵權行為的,當事人將有權收集證據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申請,追究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並對造成的損失保留追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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