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商標類別被搶註冊算不算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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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商標類別被搶註冊算不算搶注

不同商標類別被搶註冊算不算搶注

商標中註冊不同類別的不算是搶注;如果小類沒有被他人註冊,可以使用,但是不能標註註冊標識R等,否則屬於冒充註冊商標的行為,一般被人舉報後,工商局會查處,罰款。如果小類已經被他人註冊,你的使用就侵犯了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商標的類別分為大類、中類、小類!

大類就是兩位數的號碼,比如第25大類。

中類是四位數的號碼,比如您説的2501、2507.

小類是六位數的號碼,比如250001、250002。

在同一個大類(兩位數)裏,可以選擇不同中類(四位數)中的小類(六位數)。

因為中類(四位數)有禁止權,所以在同一大類(中有相同的漢子商標,只要中類不同,是可以註冊的。

二、商標搶注行為的含義及原因透視

“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在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對象基本上限於未註冊商標。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即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的行為,也屬於搶注。進而可以認為,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上市公司的簡稱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也都應該被視為商標搶注”。但由於搶注的對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則也就出現了差異:前者是商標“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之爭,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商標權的發生原則;後者則主要是關於“在先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及“其他在先權利”的保護問題,同時也觸及了商標權的發生原則。

(一)“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的衝突

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是商標確權的兩項程序性原則,其實質性基礎分別為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所謂註冊原則就是按申請商標註冊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商標是否已經使用。申請註冊是形成商標專用權的唯一法律事實,所以註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徵是商標註冊申請。與註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它是按使用商標的先後來確定商標的歸屬,誰最先使用該商標,誰就享有商標專用權。申請商標註冊不是其必然要件。

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各有利弊,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便於對商標的管理,商標權人對商標的歸屬發生爭議也容易辨別,商標權的法律關係明確、穩定性強,容易調查取證。其弊端是過於僵化,缺乏靈活性,不能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採用使用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在先使用權利,且靈活實用,可以避免消費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後使用相同商標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穩定性,查證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的證據困難,不利於商標管理。現在大多數國家都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和確認商標專用權,只有美國等少數幾個國家採用使用原則。註冊原則只對最先申請商標註冊者認定其享有商標專用權,這一制度的法律結果為商標搶注行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綜上所述,商標分為很多種類,所以不同種類的商標,註冊就會不一樣,不同種類的商標被註冊了那麼就不算是搶注商標。同時在註冊商標的時候要先到商標局查一下是否是被註冊過的商標,所以在註冊的時候一定要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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