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倫商標搶注是否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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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倫商標搶注是否構成侵權?

新百倫商標搶注是否構成侵權?

新百倫公司沒有規範地使用其企業名稱,也沒有善意地主動避免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識,以避免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和市場無序,構成侵權。《商標法》規定損害賠償的計算依據有4種,即權利人的損失、侵害者利潤、許可費用、法定賠償。對其適用遵循相應的位階。即在前一種計算方式無法確定時,適用下一種計算方式。商標,往往代表着一個品牌,一個企業。它是企業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企業長時間的品牌價值積累的表現。所以,商標也被人們稱為“永動的印鈔機”。企業應該注意保護商標這一類無形的資產,以免在這一個小小的環節被別人利用被迫付出高額的代價。

中國《商標法》“註冊在先”原則,使得很多名字非常好的商標被搶先註冊,然後待價而沽。而一心想要發展的企業想要註冊個“好聽、好看”一點的商標變得難上加難。值得注意的是,在一系列以中文譯名商標為核心的爭議糾紛中,中國的商標管理機構如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決結果往往大相徑庭。

一、搶注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權是經國家法律確定的權利,但受到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地域性決定了一個商標在某一個或幾個特定國家地區獲得保護,在註冊國或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則不能獲得保護。

這就可能使甲在丙國將a商標在b種商品或服務上進行了註冊,如甲未在丁國為同樣的申請註冊,則可能會有乙將a商標或近似a商標的商標在b種或類似b種的商品或服務上,在丁國申請註冊或先於甲申請註冊並獲得核准。雖然此種搶先註冊商標的行為在道德上似有可議之處,但在法律上該註冊並無不當。

以往由於中國經營者的商標意識比較淡薄,其在中國所有而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已經有一定或較好聲譽的商標被他人在該國或地區搶先註冊,導致我國經營者在該國或該地區不能使用在中國註冊的原商標,最終退出該國或地區的市場;或者雖然繼續使用該商標並佔有市場,但付出了高額的價格以求得對方轉讓商標所有權;還有的不得不另起“爐灶”。經濟利益上吃了虧,在法律上卻無能為力。但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國內的一些企業和個人為了謀求經濟利益,在國內搶先註冊國外的知名商標的情況也逐漸屢見不鮮。

二、搶注馳名商標比搶注使用的未註冊商標、已註冊的非馳名商標更復雜馳名商標在他國或地區被他人搶先註冊後,該馳名商標的原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能否在該國或地區獲得保護,最終完全取決於被請求保護的國家或地區的主管機關根據其本國的法律認定。認為他人的搶先註冊正當的,原商標所有人將在其轄區內失去該商標的所有權,不能得到保護;反之,如認為註冊不正當的,則能獲得保護。

三、權利衝突問題解決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權利衝突問題,現行法律已有一項基本原則,就是“保護在先權利原則”。

這一原則是民法公平、誠信原則的體現,並在專利法、商標法中都有具體的規定。從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看,圍繞專利權、商標權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分別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並不存在誰高誰低、誰強誰弱之分。如果發生權利衝突,就適用“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綜上所述,面對形式多樣的商標搶注行為,只有明確他們各自的法律性質,才能通過已有的商標法律制度予以迎頭痛擊,以維護法律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由此可見,儘管新百倫在使用時間上遠遠早於new balance進入中國市場的時間,但實際上還是構成了商標搶注侵權。實際上,商標搶注是否違法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言,隨着中國經濟的不斷髮展,一些企業、個人的商標一是逐步增強,這也讓一些搶注的人無投機取巧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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