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侵權的責任主體包括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2W
網絡著作權侵權的責任主體包括哪些?

一、網絡著作權侵權的責任主體包括哪些?

1、網絡服務提供者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網絡空間中一種全新的主體,對網絡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正是因為這種不可或缺的職能,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會捲入網上的各種侵權糾紛中。

2、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

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是選擇某類信息上網供公眾訪問的人,如為用户發送信息的電子佈告板系統經營者、郵件新聞組及聊天室經營者。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完全控制網頁上的信息,公眾一般只能瀏覽而無法改變其提供的信息。

3、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

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內容服務以外的其他種類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如網絡基礎通訊服務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他們的作用在於為信息的傳輸提供基礎設施和基礎的通訊服務等,以維持網絡的正常運行,支持網上的信息傳輸。

二、著作權侵權訴訟怎麼舉證?

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件源程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件的目標程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件的目標程序中存在原告軟件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件的運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侵權行為的證據:這是最主要的,司法實踐中採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件和被告軟件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件,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

網絡著作權侵權責任主體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由於著作權侵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所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向法院提出自己訴訟請求的同時,也應該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著作權不需要申請,著作完成之後,著作權人就擁有相應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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