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認定缺乏統一標準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一、著作權侵權認定缺乏統一標準嗎?

著作權侵權認定缺乏統一標準嗎?

著作權侵權認定沒有缺乏統一標準。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複製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説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

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在進行認定的時候,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著作權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的,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之下都會構成侵權行為。當然我們國家對於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也是有一套完整的規定,首先是需要有侵權行為,其次就是有損害後果,並且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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