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同時上訴法院會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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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被告同時上訴法院會怎麼處理?

原被告同時上訴法院會怎麼處理

雙方都提起上訴的.二審法院應一併審理,不分先後。

民事訴訟中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搜索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如何確定上訴期限?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訴期限,依案件性質及其具體情況,分別是:

(1)貪污等一般刑事案件,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從當事人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當事人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殺人、強姦、搶劫、爆炸和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中,如被告人應當判處死刑,不服判決和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均為三日;如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不是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或者案情複雜、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實尚不完全清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仍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仍為五日。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並未全部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全案被告人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統一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統一為五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逾上訴期限而未提起上訴,而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起抗訴時,則第一審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依法應予以執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再行上訴。

法院作出了一審的判決後,當事人對於法院的一審判決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上一級的法院提起上訴的申請,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上訴期限不同。要區分一下一審法院做出的是判決還是裁定,如果是判決法律中規定上訴期限為10日,但如果是裁定的話,上訴期限要求在5日內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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