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匿名取證的方式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8W

申請公證機關保全證據,是權利人固定證據、維權的重要手段。但證據保全公證存在時間長、費用高等不足,從申請到出具公證文書一般需要15日、一宗保全公證大約收費1000元。

著作權侵權匿名取證的方式包括什麼?

近些年,越來越多的權利人使用電子“時間戳”取證系統保全證據。越秀法院歐陽福生法官介紹,電子“時間戳”取證系統可為通話錄音、手機錄音、拍照、攝像、網頁瀏覽等電子證據向國家授時中心申請簽發“時間戳”電子印章。

在向法律提起確權之訴或侵權之訴前應注意收集這些證據:

(1)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2)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3)當事人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複製品而了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

(4)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件源程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件的目標程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件的目標程序中存在原告軟件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件的運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侵權行為的證據:這是最主要的,司法實踐中採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件和被告軟件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件,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

著作權侵權時有發生,且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但是侵權救濟過程卻十分的複雜繁瑣。要想預防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最好是能夠多瞭解一點關於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內容,有針對性的來預防,才能事半功倍,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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