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與善意取得一樣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原始取得與善意取得一樣嗎?

一、原始取得與善意取得一樣嗎?

原始取得與善意取得不一樣,這是有不同的分類方式。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對應的取得方式是繼受取得,繼受取得是基於他人有效的意思表示的取得。

而善意取得,雖有意思表示,但一般為無權處分人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的效力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進而,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規定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權。第三人取得物權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無權處分人的意思表示,所以為原始取得。

二、善意取得應該符合的條件是什麼?

(一)出讓人無權處分;

(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一詞是拉丁文來的,亦稱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我們這裏所説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並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例如,錯誤地認為動產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運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並且依轉讓物當時的環境,他也不應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如果是對讓與人的行為能力、代理權的範圍、意思表示的瑕疵發生誤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護。

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裏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佔有人為非法轉讓。這裏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惡意第三人。惡意就是第三人依當時的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讓與的權利。即根據當時的環境,依交易的一般情況,可以得出讓與人無權讓與的結論,則第三人應視為惡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價購買物品,如無相反的證據,應認為是惡意。

(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所有權的獲得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比如説有一些是屬於善意取得,但是原始覺得和商業取得是有不同的劃分的標準的,所以不能夠將這兩種取得的方式混為一談,但是在某些情況之下的話,這兩種取得的方式是有重合的地方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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