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確定權利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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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確定權利的規定是什麼?

一、侵犯著作權確定權利的規定是什麼?

一般是按照以下原則認定侵犯著作權:

1、侵權人有明確的侵權事實,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侵權人擅自將著作權人的作品進行傳播或者署上自己的名字等,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違反了我國法律對於著作權的規定;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是指侵權行為具有故意性。

二、侵犯著作權怎麼賠償損失?

1、直接損失

(1)對侵權直接造成的著作權使用費等收益減少或喪失的損失;

(2)因調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3)因侵犯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

2、間接損失

即指權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權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屬於法律上規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中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的範圍。著作權的間接損失是由於造成了權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該著作權進行經營活動而遭受的。

3、精神損害

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的賠償主要指著作權的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範圍僅限於對受害人人身精神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包括因侵害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而遭受的財產損失。因侵害精神權益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歸入財產損失範圍。

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什麼?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竊他人作品。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侵犯著作權要滿足一定的作品要件,侵權人需要賠償著作權人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由於調查、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費用,侵權行為所造成的著作權使用費的減少,這些都屬於直接損失,精神損害只限於受害人人身精神權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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