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最高院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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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最高院規定是什麼?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最高院規定是什麼?

如有以下三種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侵犯著作權:

1、有侵權的事實。

2、行為具有違法性。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侵權行為的證據:這是最主要的,司法實踐中採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件和被告軟件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件,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

(1)原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

(2)被告軟件的的程序和文檔;

(3)原告軟件和被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經比對後是相同的或實質性相似的證據,此證據最好申請知識產權司法鑑定機構做司法鑑定,鑑定結論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力也較高;

(4)被告接觸了原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只要能證明有接觸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軟件開發人員跳槽到被告單位工作。

上述程序和文檔,主要是指相應軟件的源程序和與源程序開發有關的開發文檔。

原告損失的證據

這是主張賠償的主要依據。原告首先要根據其實際損失要求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時,可以按照被告的違法所得要求賠償。注意這是個遞進的關係。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原告的實際損失或者被告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其他證據

(1)被告過錯的證據往往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甚至有時是很明顯的,不證自明的。

(2)因果關係的證據也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證明的難點往往不在於原告有沒有損失,而是在於原告的實際損失是否全部來源於被告的侵權行為。

二、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的步驟是什麼?

(1)蒐集和整理相關證據材料

包括證明爭議的著作權存在並能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證據、原告與爭議著作權相互關係的證據、侵權行為存在和實施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的證據、被告與侵權行為關係的證據、侵權獲利與侵權程度的證據等。

(2)證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權本身成立

第一,證明原告有訴訟主體資格,著作權歸屬於原告。即原告作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國人,都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享有著作權的資格。並且原告與著作權直接存在法定的關係,著作權歸於原告和被許可使用。

第二,證明爭議作品的存在。即原告應提供具體的作品,如書籍、錄音等。

第三,證明作品在我國享有著作權。即證明作品是原告創作的作品,並提交作品底稿,説明創作的完成時間,以排除他人抄襲的可能性。並且原告作品內容合法,屬於著作權的保護對象。且作品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限內。

(3)證明侵權行為存在以及具體的侵權方式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話必然是需要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的,這是屬於一種非常明確的規定,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在進行著作權行為認定的時候,是需要提交大量的證據,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進行判斷的,需要原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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