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專利異議 - 專利異議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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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在已經沒有專利異議程序。

什麼是專利異議?專利異議程序是什麼?

一、什麼是專利異議

專利申請並不是我們想申請就能申請成功的,還存在着許多不可控因素。因此,瞭解什麼是專利異議,對專利申請來説有利無害。專利異議是專利申請被公告後,允許社會上任何人在法律期限內對該專利申請案提出異議的一種審查制度。通過這種異議審查,專利局廣泛徵求社會公眾對專利申請的評價,及時發現問題,正確的作出授權決定,從而可以減少專利授權後的糾紛。

二、專利異議審查範圍

《專利法》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提出異議的理由主要限於以下幾點:

(1)申請專利的主題不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

(2)申請專利的主題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3)申請案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

(4)申請人無權申請專利;

(5)發明説明書沒有揭示發明的全面內容,或者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説明書為依據;

(6)申請案的修改或分案超過了原申請的範圍。

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提出異議的理由與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案異議理由基本相同,如果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是抄襲、剽竊他人作品的,也屬於提出異議的範圍。

異議人提出異議時,應當向專利局提交異議書。異議書的內容應符合專利法的規定,不符合法律的異議書,專利局有權不予受理。

三、專利異議審查期限

異議審查的目的是藉助在專利申請審查中實行專門機關與羣眾結合的辦法,吸收羣眾參與審查,以彌補審查員審查之不足。實行遲延審查制的多數國家專利法均規定,自審定公告之日起,在規定的時限內(中國原專利法為3個月、日本為2個月、荷蘭為4個月)任何人均可對公告的專利(申請)提出異議,專利局在收到異議陳述書後,成立異議審查組對異議進行審查。

無論是發明專利申請,或者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專利局對異議的審查都僅限於異議書所涉及的問題。審查決定一經作出,專利局即通知申請人和異議人。申請人對專利局異議審查決定不服的,可於收到專利局決定的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我國規定原為3個月),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

在實踐中,專利異議程序面臨異議期過長或過短的兩難選擇,過長則會延長專利權的審批週期,導致專利申請人無法儘快獲取專利權;過短則使第三方根本無法知曉公告的內容和提出意見,以致影響異議程序功能的實現。

為此,當今不少國家(如英國、德國)都開始引入授權後的撤銷程序以替代授權前的異議程序。特別需注意的是,1991年6月在海牙籤訂的《專利法條約(草案)》規定實行授權前異議程序的國家應在10年內完成向撤銷程序的轉換。作為締約國之一的我國,在1992年修改後的專利法引入了撤銷程序,並且延長了異議程序的期限,規定自發明專利申請公佈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

專利局決定受理的異議案,應將異議書副本送交申請人,申請人應在收到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個月內就異議作出答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答覆的,專利申請視為撤回。專利局在異議審查階段,要依法對異議是否成立進行審查。

如認為異議成立,即可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如果認為異議不成立,或者在異議審查期間無人提出異議的,則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

異議人對授權決定不服的,不能立即請求複審,只能在專利權取得以後,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

四、專利異議程序

未雨綢繆、有備無患、防患於未然等,是我們總掛在嘴邊的詞語,它提醒我們做事情不可隨心所欲,而要提前做好準備,有的放矢的進行。對專利異議程序的瞭解,就是這麼一個過程,一個循序漸進,逐漸過渡的準備過程。

1、專利局收到異議書及有關證據後,將異議書副本寄達被異議人專利申請人,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十五天內作出書面答辯。被異議人在限期內未作出答辯的視為棄權,不影響異議程序進行。

2、專利局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所提出的事實與理由,經過調查核實研究後,作出異議裁定。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

(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後經初步審定的專利予以註冊;

(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專利不予註冊。

但是如果異議當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議裁定不服,可在收到異議裁通知書日起十五天內,向專利評審委員會申請專利異複審,專利申請註冊轉入申請專利異議定審階段。

專利異議是針對於所公示的專利有一定的異議的人,而這部分學者可以通過申請專利異議程序對此專利來進行調查和考證,這是為了加大專利的可行性和準確性做出的一種相關程序,保證該專利是真的成立,具備一定的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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