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 賠償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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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產權侵權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知識產權侵權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賠償範圍是什麼

賠償標準是損害賠償的核心問題。作為一種衡量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準則,它直接影響到賠償範圍以及賠償數額的確定。

目前,在知識產權法學界,不少學者持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多標準説,即將下述兩者同時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

一是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

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也實行這種雙重標準。而且,由於計算實際經濟損失的數額比較困難,證明加害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利益的數額相對容易,因此,法院在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時往往是以後者為標準。筆者認為,這種賠償標準的多重性以及標準適用上的厚此薄彼是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制度中存在的首要問題。作為一種準則,賠償標準要求人們對同一類事物適用同一尺度。如果認為“標準”可以是多重的,這首先是對“標準”的誤解。這種不正確的認識勢必會引起實踐中的混亂。當前因各地法院採用不同的損害賠償標準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已經説明了這一點。因此,損害賠償標準只能是單一的,而不應該是多重的。

如前所述,在採用雙重賠償標準的情況下,法院多選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這一標準。實際上,侵權人的獲利存在着多種情形:獲利與受害人的損失大體相等;獲利小於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無獲利,但已給受害人造成損失。在後面兩種情況下,若以侵權人所獲利潤作為賠償標準,則將導致損害賠償額小於受害人的實際損失。這也是產生現實中原告“贏了官司卻輸錢”這一不正常現象的原因。例如,在一起由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著作權侵權案中,法院以被告的獲利為依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2萬元,而原告提供的僅因訴訟所花的各種費用就達5萬多元。由此可見,以被告獲利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達不到“補償”受害人的目的,這有悖法律保護權利人合法權利、制裁違法行為人的宗旨。

那麼,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賠償標準應該是什麼?通過下述三個方面的分析,不難得出這一問題的答案。首先,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這即為對價)。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其次,從“等價有償”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根據這一原則,一方面,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一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另一方面,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為人對因其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範圍應與損失範圍相一致。再次,從“損害賠償”自身來看,所謂“賠償”意為“補償”、“填補”,“損害賠償”即指通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侵權以前的狀態。由此可知,只有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確立了這一標準,就為爾後的損害賠償的範圍與賠償數額的科學認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觀經濟基礎。

二、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範圍

與損害賠償標準相一致,賠償範圍是以損失範圍為準的。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其侵權損害表現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方面,而且是以後者為主要的表現形式。

由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智力成果以及工商業信譽是無形的,其本身也是無價的,因此,侵權行為對它不會造成直接的損害。對於直接損失,主要表現為因侵權行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費用。比如,受害人因制止侵權行為,為訴訟而調查取證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因委託律師代理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等。這部分費用是因侵權行為而增加的,是被侵權人被迫擴大的支出,應列入直接損失範圍。因此,如果只看到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財產權被侵害時,沒有象有形財產權那樣直接表現為財物的毀損或滅失,因而認為知識產權權利人並沒有遭受直接的財產損失,這是片面的。司法實踐中,往往是隻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的利潤賠償受害人,致使受害人所獲賠償額不能彌補其所遭受的損失。這不能不説是與忽視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給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損失有關。

對於侵害人賠償受害人的有關費用問題,在我國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上已有反映。例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關税與貿易總協定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假冒商品)協議》第45條也涉及到上述費用。

在確定直接損失時,既不能無視它的存在,也不能將其擴大化。比如,有一種觀點認為在著作權侵權損害中,被侵權人為創作作品或發行作品已支出的費用屬於直接損失。應該明確,這裏的“創作作品或發行作品已支出的費用”不是因侵權行為引起的。根據民事責任的因果關係原理,這部分費用不屬於直接損失範圍。

間接損失是侵權行為給知識產權權利人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另一部分內容。它是指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失去的利益,這部分利益是權利人正常行使權利時能夠得到的合理的預期收入。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擁有利用其智力成果或者工商業信譽而獲得市場利益的獨佔權利。侵權行為即是通過對這種權利的分割,致使權利人失去可預期的市場利益。例如,侵權人制造並銷售了他人的專利產品50個單位,假設市場上對這種專利產品的需求是100個單位,則侵權人擠佔了專利權人50個單位的市場份額。同時,如果侵權人的產品粗製濫造,還損害了專利產品的聲譽,致使市場對這種專利產品的需求下降,比如降至40個單位。最終導致專利權人失去了自己或許可他人制造並銷售這種專利產品而獲得的市場利益。這種利益即是專利權人應得而未得的利益。由於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本身是無價的,作為一種財產,是指它們通過市場交易後所轉化的經濟效益。因此,市場利益的損失構成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主要內容。

與專利權和商標權不同,知識產權的另一組成部分著作權具有雙重內容。即除了財產權以外,它還包括人身權。因此,著作權的侵權損害除了財產損失以外,還包括其他損失。公民的人身權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而且,賠償損失不是以經濟損失的存在為前提。我國《著作權法》也規定了對侵犯著作人身權的,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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