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權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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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是一項權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那麼,您知道具體姓名權包含哪些內容嗎?當姓名權被侵犯時,其賠償範圍是什麼?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侵犯姓名權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一、什麼是姓名權?

(一)姓名權的概念:

姓名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的名稱;狹義的姓名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本文使用“姓名”取其狹義,是指公民固定使用的、使公民個人同第三人區別開來的特定標誌。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户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二)姓名權的內容:

1、改名權

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3、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後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二、侵犯姓名權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姓名權的損害是一種非財產的損害,它以精神損害為內容而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因為它體現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財產利益。姓名權雖無財產內容,但與權利主體的財產權有一定的聯繫,可以間接地導致姓名權主體的財產損害。但姓名權的損害本身不等於財產損害,不能將姓名權的損害理解為既是一種精神損害又是一種財產損害。

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第1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據此,侵害姓名權的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侵犯他人姓名權的是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果您的姓名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您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彌補自己的損失。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您可以諮詢本站的相關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提供一些有價值的建議,幫助您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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