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實踐中的假冒專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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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實踐中的假冒專利案件

三起實踐中的假冒專利案件

案例一、2000年7月21 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了陽谷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周小波因假冒專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2 年並處罰金 5 萬元。

據稱,這是我國新刑法頒佈以來判決的全國首例假冒專利案。

案例二、2001年6月4日,陽谷縣法院一審以假冒專利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河北省霸州怡兆玻璃工藝製品有限公司罰金30萬元人民幣,被告人李樹增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10萬元人民幣。

據稱,這是新刑法實施以來假冒專利罪的第二例判決。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這兩個案例中的被告人都被控假冒了山東陽谷玻璃工藝製品廠的專利產品——雙層藝術玻璃口杯。而事實上他們的行為只是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的民事侵權行為,並未發生未經許可使用專利權人專利號的行為,其自身產品並未加註專利權人專利號,不存在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筆者認為,有關法院正是按照所謂“實質上的假冒”,錯誤地理解了法律,導致錯判。2001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假冒他人專利的具體行為,錯案必將得到糾正。

案例三、廣東省南海市務莊華日節能電器廠因生產一種四線規格單端滷鎢燈,涉嫌假冒佛山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專利產品,被佛山市公安局立案偵查。該局於2001年3月1日扣押該廠部分產品,拘留了該廠兩位負責人,其中馬戎夫於2001年4月5日經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實施逮捕。

此案被《南方日報》、《佛山日報》報道為1997年新刑法實施以來佛山市首宗侵犯知識產權的單位犯罪案件。2001年7月10日,馬戎夫被佛山市公安局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為由予以釋放。

事實上,被控犯罪嫌疑人並未以任何方式宣稱自己的產品是專利產品,更未以任何方式加註專利權人的專利號,顯然不屬於假冒專利的行為。該案最終以有關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而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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