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的申請日和優先權日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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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明專利的申請日和優先權日的規定是什麼?

發明專利的申請日和優先權日的規定是什麼?

發明專利的申請日和優先權日的規定是《巴黎公約》第4條A款第(1)項規定:“在本聯盟的任何一個國家正式提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註冊申請的任何人或者權利繼受人,從最初的申請日(稱為‘優先權日’)起,在一定期間(稱為‘優先權期間’)內,在聯盟的其他成員國提出的同樣的內容的申請("專利申請日")的應當享有優先權。”

二、優先權日效力

以優先權日作為判斷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時間標準,使他人在優先權期限內就相同主題提出的專利申請不具備專利性。

在優先權日後,與第一次申請主題相同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公開發表或公開使用,不論是申請人自己所為還是第三人所為,都不損害後來提出並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並且也不會給第三人帶來任何權利。

要求本國優先權也可以給申請人帶來便利,申請人可以利用本國優先權在符合單一性的條件下將若干在先申請合併到一份在後申請中提出。

申請人可以在優先權期限內,實現發明專利申請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互相轉換。

三、滿足條件

國外

a.優先權日必須是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而不能以第二次、第三次等申請的日期作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

b.優先權只適用於第一次提出發明創造專利申請的內容。

c.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在中國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是同一人,才有權要求優先權。同一申請人包括申請人的權利繼受人。

d.必須在優先權期間內向中國提出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自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內,外觀設計在6個月內)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我們國家關於發明專利申請是有一個最新的申請日,誰先申請誰就可以獲得相關的專利的專用權,當然了,在國際的相關知識產權方面的條例當中也規定了優先權,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之下才能夠享受到這種優先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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