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專利權包括哪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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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包括哪些種類

一般專利權包括哪些種類

我國專利有以下的種類:

專利的種類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規定,在我國專利法中規定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香港專利法中規定有:標準專利(相當於大陸的發明專利)、短期專利(相當於大陸的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在部分發達國家中分類: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1.發明專利

所謂產品是指工業上能夠製造的各種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品。所謂方法是指對原料進行加工,製成各種產品的方法。發明專利並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於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一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一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主要體現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取得專利的發明又分為產品發明(如機器、儀器設備、用具)和方法發明(製造方法)兩大類。

2.實用新型專利

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明一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一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範圍較窄,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不需經過實質審查,手續比較簡便,費用較低,因此,關於日用品、機械、電器等方面的有形產品的小發明,比較適用於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3.外觀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並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對其授權條件進行了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相對於以前的專利法,最新修改的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要求提高了。

外觀設計與發明、實用新型有着明顯的區別,外觀設計注重的是設計人對一項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於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造,但這種具有藝術性的創造,不是單純的工藝品,它必須具有能夠為產業上所應用的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實質上是保護美術思想的,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雖然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與產品的形狀有關,但兩者的目的卻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於使產品形狀產生美感,而後者的目的在於使具有形態的產品能夠解決某一技術問題。例如一把雨傘,若它的形狀、圖案、色彩相當美觀,那麼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雨傘的傘柄、傘骨、傘頭結構設計精簡合理,可以節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麼應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是產品的裝飾性或藝術性外表設計,這種設計可以是平面圖案,也可以是立體造型,更常見的是這二者的結合,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主要條件是新穎性。

二、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是什麼

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條的規定,專利法的客體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

1、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又稱為工業產品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用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要申請授予專利權,就需要具備三性,即新穎性、實用性以及創造性,否則的話是不會被授予專利權。但即使在授予了專利權之後,法律對不同類型專利的保護對象和保護期限也不太一樣。其中最明顯的就是,對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最長可以達到二十年。而對另外兩種專利的最長保護期限,最長只能達到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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