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中的銷售行為應該怎麼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W
一、專利侵權中的銷售行為應該怎麼認定?
1、侵犯專利權的產品買賣合同依法成立的,即可認定構成銷售侵犯專利權的產品,該產品所有權是否實際發生轉移一般不影響銷售是否成立的認定。
2、主張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應該針對專利授權公告日後的銷售行為;專利授權公告日前銷售的專利產品及其後續行為,不侵犯專利權,但是,可以對專利申請公佈日後實施專利的行為要求適當的補償。
二、哪些行為不屬於專利權侵權?
1、專利權人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進口或者進口專利產品,或者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
2、在專利申請日前製造、使用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進行必要的準備生產或者使用的,並僅在原專利的範圍內繼續生產或者使用;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和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應當按照各自國家與中國之間簽訂的協定或者其加入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互惠原則,為本國的需要,在其設施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
4、使用專利進行科學研究和實驗。
三、哪些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1、未經許可製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7、冒充專利的行為。
由此可見,專利權侵權案件中的銷售行為主要就是根據產品買賣合同來確定的,即便侵權產品還沒有賣出去,只要已經簽了合同,就可以認定成為專利權侵權了,當然在沒有籤合同的情況下,產品也銷售出去了,自然也構成專利權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