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不認為侵犯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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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行為不認為侵犯專利權

哪些行為不認為侵犯專利權

在下列五種情況下,任何人使用專利均不構成侵權:

(一)首次銷售: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這一原則又稱為“權利用盡原則”,它適用於合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

(二)善意侵權: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此情況在學理上稱為“善意侵權”,這裏行為的範圍僅限於“使用”和“銷售”,對於製造或者進口,依照現行法行為人應當或者有義務知道其製造、進口的產品是否是專利產品。

(三)先行實施:對於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四)臨時過境: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五)非營利實施: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其實質是,此種實施行為非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與專利權人之間不存在競爭關係,所以對專利權人的市場利益不會構成侵害。

二、如何收集專利侵權證據

收集證據、核查事實 一項專利權是否被他人侵犯,首先要查明是否有已構成侵權的事實,這些事實完全要靠證據來證明。因此,及時、全面地收集有關證據是非常重要的。這時應特別注意收集侵權的物證和書證。

物證--主要是侵權產品。侵權產品是十分重要的證據,而且它的取得也並不困難。

書證--一般應包括兩個部分:

1、證明專利權人有專利權,如:專利證書、專利申請文件、專利實施許可或專利權轉讓合同書等;

2、證明侵權方實施了侵權行為,如:侵權方與他人的訂貨合同或轉讓合同、銷售發票或銷售產品説明書,技術對比文件等等。

在有些情況下,往往一兩份有力的書證就可以認定侵權事實的存在。

隨着國家對專利的重視,越來越多的企業也開始對自己的專利加強了保護,這樣做固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專利被他人侵犯。但在實際判斷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時候,當事人還是應該瞭解清楚哪些行為不認為侵犯專利權,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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