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分為幾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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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分為幾個部分

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分為幾個部分

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下稱申報書)的正式表格分為5部分。第一部分是專利申請或專利基本信息,包括申請號或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以及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第二部分是針對通知書進行著錄項目變更;第三部分是變更項目;第四部分是附件清單;第五部分是當事人或專利代理機構簽字或者蓋章。

專利申請和專利的基本信息,尤其是申請號的填寫非常重要。如果申請號填寫錯誤,那麼申報書就不會分配到正確的案卷中。“發明創造名稱”以及“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反映了案件的重要信息,“發明創造名稱”的填寫要和案件記載的一致,如果變更過發明名稱,此處應填寫變更後的發明名稱。“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一欄應當填寫全體申請人或者代表人的名稱。如果該變更為轉讓性質,則此處既可以填寫變更前的申請人,也可以填寫變更後的申請人。

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通知書進行著錄項目變更,是為了明確著錄項目變更是否是針對某次通知書而提出的。但由於著錄項目變更提出的時機完全由提出者本人決定,因此這一欄可以不用填寫。

“變更項目信息”是變更手續的核心內容,其體現了變更的過程,也是當事人請求的事項。具體包括“變更項目”“變更前”和“變更後”3部分。“變更項目”是指所要變更的是哪一項信息,具體包括髮明人、申請人、聯繫人和專利代理機構的變更。“變更前”是指該項信息目前在案件中所記載的內容。“變更後”是指該項信息將要變更成的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遇到以下幾種情形應避免填寫錯誤:

申請人變更

變更為轉讓性質的,變更項目應當是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變更前”信息填寫案件當前記載的申請人的名稱,“變更後”信息填寫轉讓後的申請人的名稱。申報書中變更後的申請人信息應當填寫3項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組織機構代碼、申請人的詳細地址以及郵政編碼。變更後申請人是單位且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填寫變更後的聯繫人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留變更前的聯繫人,應當在變更後聯繫人一欄中將原聯繫人信息進行填寫或者填寫“不變”。

變更為轉讓性質,同時解除專利代理機構的,如果是變更前的申請人提交,需要填寫專利代理機構的解聘信息。申請人為單位的,同時也需要填寫變更後的聯繫人信息。如果是變更後的申請人提交,可以不填寫專利代理機構的變更信息。申請人為單位的,同樣需要填寫變更後的聯繫人信息。

申請人發生更名的,“變更項目”應當是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變更前”信息填寫案件當前記載的申請人的名稱,“變更後”信息填寫更名後的申請人的名稱。如果更名後的申請人的地址和組織機構代碼沒有變化,可以不填寫。若公司更名是吸收、合併等形式,按照轉讓的類型進行變更,那麼應當填寫變更後的申請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詳細地址和郵政編碼。申請人為單位且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填寫變更後的聯繫人信息。

申請人發生更名,同時解除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填寫專利代理機構的解聘信息。如果申請人為單位,還應當填寫變更後的聯繫人信息。若同時變更專利代理機構,還應當填寫新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和代理人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針對專利權轉讓或者更名所涉及的國內申請人,變更後的申請人若為個人,其居民身份證件號碼應當填寫18位數的身份證號;變更後的申請人若為單位,其組織機構代碼應當填寫9位數的組織機構代碼或者18位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在有關的法律上有着明確的規定,因此有關的當事人只要按照有關的規定的進行操作就可以,但是實際上問題的複雜性直接導致有關的當事人在問題的處理中會忽視有關的資料,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其中的規定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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