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延期決定不得超過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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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延期決定不得超過三十日。
我國法律規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延期決定不得超過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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