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銷售平台的專利侵權責任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7W

一、網絡銷售平台的專利侵權責任有哪些?

網絡銷售平台的專利侵權責任有哪些?

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在我國應當承擔以下民事責任:

1、停止專利侵權。停止專利侵權是所有在被訴時尚在繼續的民事侵權行為首先應當承擔的責任。專利侵權行為也不例外。

2、賠償損失。對於造成損失的專利侵權行為,行為人除了承擔停止侵害的侵權責任外,一般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3、消除影響。由於侵權行為使專利權人的商譽受到損害的,侵權者應當承擔消除影響的責任,通過媒體發表聲明或者登載侵權判決或者決定,以消除侵權行為對專利權人帶來的不利影響。

4、賠禮道歉。

二、專利取證有哪些方式?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範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

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一般説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範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基於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

綜合上面所説的,不管是在網絡銷售平台上還是在實體店進行銷售,只要他人的專利被侵犯,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對於侵犯的責任也會由侵權者一人來進行承擔,輕者承擔民事的責任,如果造成的情節比較嚴重的話,那麼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

熱門標籤